杭州恒瑞教学设备有限公司

杭州恒瑞教学设备有限公司与杭州朗耀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杭拱商初字第3782号
原告:杭州恒瑞教学设备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叶献超。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朱体胜,系原告公司员工。
被告:杭州朗耀机电设备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大春。
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州恒瑞教学设备有限公司诉被告杭州朗耀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杭州恒瑞教学设备有限公司未按法律规定预交案件受理费,不依法履行诉讼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和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审 判 长  周小林
人民陪审员  胡 敏
人民陪审员  杨建华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代书 记员  汤杨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