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金桥水科技(集团)有限公司

甘肃金桥水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与兰州市红古区湟惠渠灌溉所非诉财产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兰州市红古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甘0111财保25号 申请人:甘肃金桥水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兰州市城关区广武门街道金昌北路208号第11层1101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甘肃精佑铭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被申请人:兰州市红古区湟惠渠灌溉所,住所地兰州市红古区平安镇张家寺村317号。 负责人:***,该所所长。 申请人甘肃金桥水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于2023年12月13日向兰州仲裁委员会申请财产保全,请求依法冻结被申请人兰州市红古区湟惠渠灌溉所名下银行账户存款********.65元(兰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华龙支行,账号:7000********;兰州农商银行平安支行,账号:05101012********),若存款不足则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名下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申请人甘肃金桥水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以《亚太财产保险有限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提供担保。2023年12月13日兰州仲裁委员会将保全申请书、担保材料等提交本院。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甘肃金桥水科技(集团)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依法冻结被申请人兰州市红古区湟惠渠灌溉所名下银行账户存款********.65元(兰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华龙支行,账号:7000********;兰州农商银行平安支行,账号:05101012********),若存款不足则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名下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甘肃金桥水科技(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