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鲁0104民初4007号
原告:济南西城医院,住所地济南市济兖路653号。
法定代表人:于保法,院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文波,山东律雨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田乐雨,山东律雨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电力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山东)自由贸易试验区济南片区新泺大街988号鲁商福瑞达广场写字楼A座15层1501室。
法定代表人:李绪宝,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高新区新泺大街988号(鲁商福瑞达广场)写字楼A座15层1501室。
法定代表人:黄居明,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洪杰,国浩律师(济南)事务所律师。
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瑞,国浩律师(济南)事务所律师。
原告济南西城医院与被告****电力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鸿德电力)、被告****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鸿德控股)(以上两被告以下共同简称两被告)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27日立案后,原告济南西城医院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本院经审查后作出(2022)鲁0104诉前调2526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两被告银行存款40万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2年6月2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济南西城医院委托诉讼代理人梁文波、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洪杰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济南西城医院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两被告依法将济南西城医院的临电工程箱变品牌更换为山东安澜,电缆品牌更换为长浩线缆,并依法按照施工图纸完成施工;2.如两被告拒不完成更换及施工,则两被告依法退还工程款40万元并支付利息损失(以40万元为基础,自起诉之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报价市场利率的1.5倍计算至付清之日)。事实和理由:济南西城医院与鸿德电力签订《客户工程总承包合同》,约定由两被告为济南西城医院临电工程提供供货及安装等工作。济南西城医院按照合同约定已支付工程款,但两被告未按照合同约定供货和安装等。后经核实发现,两被告在施工中弄虚作假,提供的箱变品牌、电缆品牌等全部不符合合同的明确约定,而且未按照施工图纸施工完毕,也没有进行验收,严重违反合同约定。另鸿德控股为鸿德电力的唯一股东,为一人有限公司。
案件审理中,济南西城医院明确,第一项诉讼请求为,结合施工的时间,其要求30日内完成更换及施工。第二项诉讼请求中工程款40万元,是根据鸿德电力提供的工程报价单记载,箱式变压器及电缆部分是368026.65元;另外,要求检查井是六个,只建了五个,每个是34820.7元,上述合计是402847.35元。工程款利息计算标准,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的规定。后将关于检查井的诉讼请求变更为退款。
两被告辩称,一、鸿德电力已按合同约定履行完毕义务,济南西城医院付款完毕,合同已终止,济南西城医院起诉已无合同依据。1.临电工程箱变品牌、电缆品牌已经西城医院认可,西城医院要求更换无合法依据。合同约定箱变品牌为山东安澜、电缆品牌为长浩线缆,因该约定品牌当时市场供应紧张,等待会影响施工进度,鸿德电力提出更换同型号、同质量的箱变和电缆,并得到济南西城医院同意。合同第6.1(1)条约定,济南西城医院有权对工程质量进行验收监理,对不合格材料拒绝进场使用,对不符合要求的施工有权要求返工。从材料进场,直至工程验收交付、投入使用,济南西城医院从未对上述材料提出异议。并且,上述材料非用于隐蔽工程,现场标识明显,可推定济南西城医院一直知悉材料使用情况。在济南西城医院接收工程并投入使用1年后,再要求更换使用材料无法律依据。2.工程验收合格投入使用,济南西城医院认为未施工完毕、未进行验收不能成立。2021年3月26日,国网山东省电力公司济南供电公司营销部(农电工作部客户服务中心)出具《客户受电工程竣工检验意见单》,现场检验意见是验收合格、可安排接火送电,济南西城医院项目代表周建国签收。鸿德电力于2021年4月27日收到尾款438000元。按合同第8条,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才支付尾款,济南西城医院支付尾款说明工程竣工验收合格,符合设计及合同要求。工程送电后至今运行良好,无质量问题。二、济南西城医院要求退还40万元工程款及利息无事实及法律依据。如上所述,工程已经竣工验收合格,且投入使用1年多无质量问题,济南西城医院付款时是认可工程质量的,现要求退回40万元工程款及利息是对先前行为的反悔,无事实及法律依据,应依法不予支持。另外,因供电部门指定的接火线杆与报价时测量的不是同一个,投标报价时电缆工程量384米,工程设计及施工为580米,多施工近200米约4.8万元;电缆保护管报价544米,工程设计及施工为1100多米,多施工500多米约6万元。上述合计多施工部分约10万元,鸿德电力并未向济南西城医院要求增加工程款,该工程实际并无营利。三、济南西城医院要求鸿德控股履行合同义务、退回工程款无事实及法律依据。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济南西城医院与鸿德电力之间的合同权利义务对鸿德控股无约束力,现济南西城医院要求鸿德控股履行合同义务无法律依据。另,鸿德控股与鸿德电力均为独立法人,各自独立经营,独立承担法律责任,鸿德电力有足够履行能力,济南西城医院认为一人有限公司股东即和公司共同承担责任没有法律依据。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及答辩意见依法提交了证据,济南西城医院提交证据,包括1.《客户工程总承包合同》《工程报价单》;2.齐鲁银行电子回单;3.箱式变压器及电缆的现场照片;4.律师函及邮寄单、查询回执。两被告提交证据,包括1.《客户工程总承包合同》《工程报价单》;2.《客户受电工程竣工检验意见单》;3.《工业产品买卖合同》《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产品买卖合同》;4.《浙江锦骋电气有限公司成套设备购销合同》《工业品买卖合同》;5.网上银行电子回单。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及质证。
本院结合当事人陈述及提交的证据,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
一、双方均提交《客户工程总承包合同》,该合同显示济南西城医院为发包人(甲方)、鸿德电力作为承包人(乙方),第一条约定了工程名称是济南市槐荫区西城医院10kV临电工程(以下简称涉案工程);工程地点为济南市槐荫区京福高速以东、京沪高铁以西、莱芜路以南、横支15号路以北。第二条约定了承包方式和内容,承包方式为总承包(包设计、土建施工、设备采购、设备安装、试验、调试、送电等的服务);承包内容为设计、土建施工、设备采购、设备安装、试验、调试、送电等服务。具体内容以施工图所示工作内容的相应工程量为准。箱变采用品牌为山东安澜,电缆采用品牌为长浩线缆。第六条约定了双方的权利与义务,第一款为甲方的权利与义务,甲方的权利:有权对工程质量进行验收监理,对不合格材料拒绝进场使用,对不符合要求的施工有权要求返工。甲方的义务:提供与本工程有关的行政批文、资料;负责工程施工进地联系及相关民事协调工作;依合同约定按期付款;协助乙方施工,在工程开工前5日为乙方施工提供水源及电源;及时向乙方发出开工通知;交付使用后运行中由于甲方操作不当、设备过载运行及安全防护措施不完备等原因引起的事故,乙方协助处理,甲方承担全部费用;工程竣工后未送电前已完成的成品项目由甲方负责保管。第二款为乙方的权利与义务,乙方的权利:有权要求甲方按合同约定付款;如甲方不具备施工条件,工期延期;乙方有权利要求甲方及时发出开工通知。乙方的义务:对委托采购的设备、装置性材料质量负责,如质量不合格,负责更换事宜并承担费用;负责按设计图纸、国标、部颁标准和相关专业要求施工,施工质量不合格的,进行返工并承担费用。第七条约定了工程价款及结算方式,第一款约定了工程价款为固定总价合同,经双方商定,本合同含税(9%)固定总价款为人民币730000元。第九条约定了双方派驻代表,发包人派驻本工程项目的代表为周建国,联系电话:135…63。第十一条约定了工程质量验收与保修,第一款约定了工程验收标准及依据,工程设计图纸及本合同中有关技术要求及国家、行业颁布的相关标准和验收规范、文件及专业要求。第二款约定了工程验收不合格,需要整改的,乙方应按要求整改并承担相应费用。若工程验收不合格系甲方自身原因造成,乙方应按照要求整改,甲方自行承担整改费用。第三款约定了工程竣工送电后,乙方负责整体工程保修一年(包括工程所涉及的设备及材料等)。甲方落款处有济南西城医院的公章、于保法的姓名章;乙方落款处有****电力科技有限公司公章、苏磊签名;无签订日期。
双方均认可,上述合同签订时间大约是2020年12月份。
双方均提供了《工程报价单》,显示工程项目即为涉案工程,项下包括土建部分、安装部分、设计费,合计754435.17元。其中,土建部分含检查井,工程量为6座,单价34820.7元;安装部分含箱式变压器安装及附件、电杆组立及杆上设备安装、电缆敷设及电缆试验、电缆保护管包封埋管、附件制作安装,箱式变压器,合计368026.65元。
二、济南西城医院陈述,鸿德电力更换了箱式变压器及电缆的品牌,提交照片为证。第二张照片显示,悬挂两块牌子,第一块牌子上为“变压器室”;第二块牌子明确记载锦骋电气的LOGO及字样、预装式变电站,产品型号、执行标准等,最下方是“浙江锦骋电气有限公司”;第三张照片显示“10kv金杨线电缆标识牌”,“终点:西城医院10kv临电工程(500kVA箱变)”“生产厂家:河北通利达线缆有限公司”“施工单位:****电力科技有限公司”。
****电力科技有限公司认可更换了箱式变压器及电缆的品牌,但是辩称更换经过了济南西城医院的同意,施工人员和周建国商定的,周建国在《客户受电工程竣工检验意见单》签字了。并提交该验收单,记载户名“济南西城医院”、联系人“周建国”,资料检验下列设计、施工、试验单位资质,工程竣工图及说明,主要设备的型式试验报告,电气试验及保护整定调试记录、接地电阻测试报告,以上项目检验结果处均为合格的√;现场检验意见处为“验收合格、可安排拉火送电”,该处加盖国网山东省电力公司济南供电公司营销部(农电工作部客户服务中心)竣工检验专用章。检验日期“2021年3月26日”,经办人签收有“周建国”字样签名。
济南西城医院对于《客户受电工程竣工检验意见单》的真实性提出异议,庭后提交书面意见,主张经向周建国本人核实,该处“周建国”的签名并非周建国本人签名、系伪造签字;并提交了两份载有周建国签名的文件局部截图;对于关联性也提出异议,主张是国家电网对临电工程是否符合送电条件的验收,并非是济南西城医院对于更换箱式变压器及电缆品牌的认可。
三、关于施工情况及验收。济南西城医院主张,经过其后来现场查看涉案工程,除了一个检查井没有以外,其他的已经施工完成,但是双方之间从未组织过验收;箱式变压器在施工完毕以后都需要经过国家电网的验收才能通电使用,这是一个前置程序。国家电网验收的是产品是否合格,是否有检验报告,不会去验收所使用的品牌是否符合合同的约定。
两被告庭后反馈,涉案工程施工完毕后,由鸿德电力将施工材料报给供电公司,供电公司组织现场验收,现场验收时济南西城医院项目负责人周建国到场参加并在《客户受电工程竣工检验意见单》上签字;济南西城医院与两被告没有单独组织验收,办理了验收合格后的工程交接。
四、两被告提交了《工业产品买卖合同》《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产品买卖合同》《浙江锦骋电气有限公司成套设备购销合同》《工业品买卖合同》,拟证明鸿德电力实际所采购的箱式变压器及电缆品牌,与合同约定的型号功能一致、无质量问题,价格比合同约定的品牌还要高。
另提交网上银行电子回单,拟证实鸿德电力已支付了变更品牌后的箱式变压器及电缆的货款。
五、济南西城医院提交齐鲁银行电子回单,显示其于2021年1月27日、2021年3月30日、2021年4月27日已分三笔向鸿德电力支付了292000元、300000元、138000元。
两被告认可,济南西城医院已付款完毕。
六、济南西城医院陈述,其当时认为经过国家电网的检验合格后就可以使用了,因此向鸿德电力支付了尾款;但是2021年7、8月份时,济南西城医院使用变压器测试的时候,发现无法通电,打开箱式变压器的门以后,看到里面的小标签,发现变压器的型号与合同约定的不符,又挖开了埋在地下的电缆线,发现电缆线也跟合同的约定的不一致,最后数了一下合同约定的六个检查井,发现只有五个。为了追究两被告的违约责任,委托了代理人发了律师函。
济南西城医院提交《山东律雨人律师事务所律师函》及邮寄单客户联、邮寄情况查询。律师函内容有箱式变压器及电缆品牌变更问题,邮寄情况查询显示2021年12月29日蜂巢代签收。
七、两被告于2022年9月15日法庭调查中辩称,《客户受电工程竣工检验意见单》上的“周建国”签字是否为周建国本人所签,因两被告并非现场检验人员,无法确认,但是从该意见单上电力公司的公章及三位电力工作人员可以印证本意见单是合法有效的;经本院向两被告询问,两被告明确表示对《客户受电工程竣工检验意见单》上“周建国”的签名不申请鉴定。
八、济南西城医院于2022年9月20日书面反馈现场情况,两被告共计施工检查井6个,因第6个检查井位置比较隐蔽故在前几次勘察中未发现。
本院另查明,鸿德电力成立于2017年10月31日,系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其股东为鸿德控股,持股比例100%;鸿德控股成立于2020年10月26日,系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于2021年1月1日起施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三款规定:“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持续至民法典施行后,该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民法典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济南西城医院在本案中主张,其与鸿德电力于2020年12月份左右签订《客户工程总承包合同》,支付工程款的时间为2021年1月1日以后,发现箱式变压器及电缆品牌变更、少安装一个检查井也在该日期之后,故应当适用民法典的相关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一系鸿德电力更换箱式变压器及电缆品牌的行为是否构成违约,以及其是否必然负有更换,或者返还相应工程款及利息的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济南西城医院主张鸿德电力更换电缆及箱式变压器品牌,不符合双方在《客户工程总承包合同》中关于两设备的品牌约定,存在违约行为,提交《客户工程总承包合同》《工程报价单》、照片为证。本院认为,结合济南西城医院的陈述及证据、鸿德电力的答辩意见及证据,均能够证实其与鸿德电力约定了箱式变压器的品牌为山东安澜、电缆品牌为长浩。鸿德电力辩称,其更换箱式变压器及电缆品牌,得到了济南西城医院的同意,并提交《客户受电工程竣工检验意见单》为证;辩称其更换品牌后的箱式变压器及电缆与合同所约定的品牌型号功能、质量均相同,且价格比合同约定的品牌高,提交了《工业产品买卖合同》《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产品买卖合同》《浙江锦骋电气有限公司成套设备购销合同》《工业品买卖合同》为证。本院认为,在双方合同明确约定了箱式变压器及电缆的品牌时,鸿德电力有义务遵照合同约定履行;鸿德电力辩称,其更换品牌已与济南西城医院进行协商,但未能提交证据予以证实,济南西城医院对此不予认可,故本院对于该答辩意见不予采纳。
此外,鸿德电力辩称,根据《客户工程总承包合同》第6条约定,济南西城医院有权“对不合格材料拒绝进场使用,对不符合要求的施工有权要求返工”,济南西城医院在施工过程中至工程验收合格,未对品牌更换提出异议,且上述材料并非用于隐蔽工程、现场标识明显,可以推定济南西城医院知悉材料使用情况;提交的《客户受电工程竣工检验意见单》为证。济南西城医院对此亦不予认可,辩称该检验系由国家电网进行,箱式变压器施工完毕以后都需要经过国家电网验收才能通电使用,这是前置程序而非济南西城医院的验收,且济南西城医院对此不予认可,同时提出该处“周建国”的签字非周建国本人所签,故不能以该检验单上“周建国”的签字,即视为济南西城医院接受了更换后的箱式变压器及电缆的品牌;同时也不能以此检验视作双方就涉案工程进行了验收。本院认为,《客户受电工程竣工检验意见单》上有“周建国”签字,济南西城医院对该签字不予认可,主张经与周建国本人核实、并非周建国本人所签;两被告明确表示拒绝就该意见上“周建国”的签字进行鉴定,故本院对于该意见单上为周建国的签字不予采信。同时,需要指出的是,工程施工是一个过程,施工过程中客观上也存在需要对工程方案、工程用料、工程量进行变更调整的情况;济南西城医院虽然对《客户受电工程竣工检验意见单》上周建国的签字提出异议,但对涉案工程经过国家电网验收无异议;济南西城医院与鸿德电力均认可双方未另行组织竣工验收;结合《客户工程总承包合同》第8条付款方式的约定,系“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送电验收前,付清尾款”,现双方亦均认可济南西城医院已付清涉案工程的工程款;第11条工程质量验收与保修约定,工程验收标准及依据有(1)工程设计图纸及本合同有关技术要求,(2)国家、行业颁布的相关标准和验收规范、文件及专业要求等;另济南西城医院提交的照片显示,箱式变压器亦处于显著位置、便于检验。故济南西城医院在完成付款后,应视为对工程质量的接受,再要求鸿德电力进行更换或退还相应工程款、利息无事实依据。
最后,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五百八十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非金钱债务或者履行非金钱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对方可以请求履行,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法律上或者事实上不能履行;(二)债务的标的不适于强制履行或者履行费用过高;(三)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未请求履行。有前款规定的除外情形之一,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终止合同权利义务关系,但是不影响违约责任的承担。本院认为,济南西城医院于庭审中陈述,系2021年7、8月份,其想使用箱式变压器通电、发现无法通电,因为时有此事发生,故打开箱式变压器门才发现型号不符,挖开埋在地下的电缆才发现电缆品牌与约定亦不相符。即使鸿德电力更换箱式变压器及电缆品牌构成违约,但济南西城医院未能提交证据证实其所陈述的通电问题;同时,鸿德电力提交的《工业产品买卖合同》《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产品买卖合同》《浙江锦骋电气有限公司成套设备购销合同》《工业品买卖合同》等证据,显示其为涉案工程另行购买了箱式变压器及电缆,且涉案工程经过了国家电网的验收,故济南西城医院现要求鸿德电力重新更换箱式变压器及电缆的品牌,履行费用过高;或要求鸿德电力返还款项及利息亦于法无据。综上,本院对于济南西城医院关于要求鸿德电力更换箱式变压器及电缆的品牌,或请求退还箱式变压器及电缆工程款的利息损失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济南西城医院在本案中另陈述因鸿德电力少安装1个检查井并由此要求鸿德电力按照施工图纸施工,如鸿德电力拒不完成更换或施工则请求退还工程款及利息;后变更诉讼请求为返还1个检查井的款项。本院认为,济南西城医院于2022年9月20日书面反馈现场情况,认可两被告共计施工检查井6个,称因第6个检查井位置比较隐蔽故在前几次勘察中未发现。即鸿德电力已经按照《工程报价单》中载明的检查井数量进行施工,则济南西城医院的该项诉讼请求于事不和,故本院不予支持。
鉴于本院在上述论述中对于济南西城医院要求鸿德电力进行更换或退还相应工程款、利息的诉讼请求未予支持,故其主张由鸿德控股与鸿德电力承担连带责任的诉讼请求,于事无理、于法无据,故本院同样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五百八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济南西城医院的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400元,减半收取计3700元,由济南西城医院负担;案件申请费2520元,由济南西城医院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相 慧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焦婷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