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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江某某高科产业园投资有限公司、吴某某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镇江市丹徒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苏1112民初2317号 原告:镇江某某高科产业园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 法定代表人:唐某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某某,女,该公司员工。 被告:吴某某,男,汉族,住江苏省。 被告:南京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 法定代表人:张某某,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镇江某某高科产业园投资有限公司与被告吴某某、南京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8月20日立案。原告镇江某某高科产业园投资有限公司2024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镇江某某高科产业园投资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4993元、保全费4020元,由原告镇江某某高科产业园投资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十月十六日 书记员林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