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281民初15043号之一
原告:江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17455665944,住所地江阴市青阳工业园区(锡澄路1349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被告:江苏万启环境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803MA1Y9AGT5E,住所地淮安市淮安区复兴镇居委会东于四组居家养老中心西楼。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79年10月16日生,汉族,住淮安市楚州区。
江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诉江苏万启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2月2日立案。原告江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2023年2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江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江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67元,保全费400元,合计767元(江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已预交),由江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相 娟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