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苏0281执5468号
申请执行人:江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17455665944,住所地江苏省江阴市青阳工业园区(锡澄路**)。
法定代表人:谭岳兴。
申请执行人:河南豫泰新能源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400MA40P8F91G,住所,住所地河南省平顶山高新区遵化店镇洛叶路口南300米路东div>
法定代表人:林晓东。
申请执行人江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特公司)与被执行人河南豫泰新能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豫泰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苏0281民初939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法律文书:豫泰公司应支付江特公司货款977377.85元及利息,并负担案件受理费、保全费18574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0年9月4日立案受理。
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房地产、车辆等情况向有关部门进行了查询、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对本院的查控、执行结果未有异议,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对本院的查控、执行结果未有异议,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
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申请异议。
审判长 张峥莉
审判员 顾永刚
审判员 吉 祥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缪海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