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华磊古建集团有限公司

洛阳丰润混凝土有限公司与河南某某古建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豫0311民初4215-2号
原告:洛阳丰润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老城区邙山镇后洞村4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300058785219M。
法定代表人:赵卫峰,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红雷,河南洛太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新泽,河南洛太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一般代理。
被告:河南**古建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巩义市商务中心区永新路106号附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817957135807。
原告洛阳丰润混凝土有限公司诉被告河南**古建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在案件审理中,原告洛阳丰润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19年8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河南**古建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洛阳丰润混凝土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河南**古建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洛阳丰润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河南**古建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10223元,减半收取5111.5元,保全费3770元,共计8881.5元。由原告洛阳丰润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常鹏翼
二〇一九年八月十三日
书记员  赵国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