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罗山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豫1521民初1568号
申请人:乔某,男,1987年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公民身份号码:XXX。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成盛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申请人:兰某,男,1980年出生,汉族,住河南省信阳市平桥区,公民身份号码:XXX。
被申请人:河南某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2xxxxxxxxxxxx,住所地:河南省兰考县。
法定代表人:万某。
乔某与兰某、河南某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乔某于2025年4月10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依法冻结二被申请人203440元银行存款或查封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申请人以某有限公司驻马店中心支公司出具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保单号:FO665191920250018575)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乔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兰某、河南某有限公司名下203440元银行存款或查封被申请人兰某、河南某有限公司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被申请人动产的期限为二年;冻结被申请人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
案件申请费1537元,由申请人乔某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四月十一日
[核对位置]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