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洛宁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豫0328民初358号
原告:***,男,1964年2月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洛阳市洛宁县城郊乡崛山西村,身份证号码4103281964********。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诚然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诚然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一般代理。
被告:河南德洲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兰考县产业集聚区电子商务创意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225MA3XHB9614。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向群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洛阳盛兴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洛阳市洛宁县王范回族镇凤翼西路香泉花园1号楼4单元5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328MA9FWPLW53。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齐合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齐合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一般代理。
原告***与被告河南德洲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洛阳盛兴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2月13日立案。2025年3月26日,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9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三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