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书内容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渝0106民初12868号
原告:重庆乐康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沙坪坝区沙南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6051712083B。
法定代表人:陈静,重庆乐康电器有限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昌刚,重庆静航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释仪,重庆静航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重庆吉傲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南,住所地重庆市南岸区铜元局街道双峰山路****13-10码91500108320446634A。
法定代表人:俞玉兰,职务不详。
原告重庆乐康电器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吉傲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30日立案。2021年1月25日,原告重庆乐康电器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重庆乐康电器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532.50元,减半收取计266.25元,公告费260元,合计526.25元,由原告重庆乐康电器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周莉华
人民陪审员 马绍春
人民陪审员 王永森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钟 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