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津0104民初4961号
原告:***,女,1990年3月5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天津市河西区解放南路文临里小区8号楼2门205。
被告:中建澳连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香蜜湖街道香岭社区侨香路3085号岭南大厦四层A区。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告:中建澳连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南开区航天道26号电科大厦1402室。
负责人:***,经理。
原告***与被告中建澳连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中建澳连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25年4月3日立案。原告***于2025年5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行处分诉讼权利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五月九日
书记员***
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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