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湘0602民初3941号
原告:岳阳楼区某某建筑器材租赁服务部,住所地:岳阳市岳阳楼区洛王社区。
经营者:刘某,男,汉族,住湖南省南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浩天信和(长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南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华容县。
法定代表人:胡某某,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某某,男,汉族,,住湖南省华容县。公司员工。
本院在审理原告岳阳楼区某某建筑器材租赁服务部诉被告湖南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6月1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岳阳楼区某某建筑器材租赁服务部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岳阳楼区某某建筑器材租赁服务部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413元,由原告岳阳楼区某某建筑器材租赁服务部承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七日
书记员方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