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鲁0902民初4216号
申请人:***,男,1983年出生,汉族,住泰安市泰山区。
被申请人:***,男,1961年出生,汉族,住泰安市岱岳区。
被申请人:***,男,1971年出生,汉族,住肥城市。
被申请人:山东万基建安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安市泰山区东湖路19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申请人:泰安厚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安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山东万基建安工程有限公司、泰安厚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8年9月14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被申请人***、***、山东万基建安工程有限公司、泰安厚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14万元银行存款或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提交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泰安中心支公司诉讼财产保函一份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申请人***、***、山东万基建安工程有限公司、泰安厚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4万元。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九月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