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威市第九建筑有限公司

永登县隆源建材有限责任公司;武威市第九建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永登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甘0121民初2363号之二 原告:永登县隆源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永登县通远镇牌路村上庄社。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德和衡(兰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德和衡(兰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武威市第九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武威市凉州区华人汽车城6号楼3层。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甘肃景柯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永登县隆源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武威市第九建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7月9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原告永登县隆源建材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支付拖欠货款2262524元及违约金757945.54元(暂计至提起诉前保全之日,后续按合同约定计算至实际清偿日止)合计:3020469元;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财产保全费用、保险费用。事实与理由:2024年6月15日,因被告承包了位于永登县七山乡华润新能源甘肃永登二期300MV光伏项目B标段PC工程总承包集电线路工程。原告与被告在永登县七山乡官川村武威市第九建筑有限公司项目部签订《混凝土买卖合同》,双方约定由被告购买告混凝土,合同约定每1000方双方对账,对账后次日被告支付货款。现被告拖欠货款2262524元,违约金757945.54元,原告多次索要,被告拒不支付,被告的违约行为导致原告资金周转困难,生产经营遭受重大损失。为维护合法权益,原告特向贵院提起诉讼,请求判如所请。 被告武威市第九建筑有限公司辩称,原告提交的《混凝土买卖合同》中的印章系他人伪造,请求法院将本案中违法犯罪线索移交公安机关处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人民法院作为经济纠纷受理的案件,经审理认为不属经济纠纷案件而有经济犯罪嫌疑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本案受理后,被告武威市第九建筑有限公司提出司法鉴定申请,要求对原告提交的《混凝土买卖合同》中“武威市第九建筑有限公司”的印章与其备案印章进行鉴定。后经本院委托甘肃鼎泰司法鉴定所进行鉴定,鉴定意见为“署期为2024年6月15日的《混凝土买卖合同》落款处‘武威市第九建筑有限公司’印文与其提供的比对样本印文不是同一印章盖印。”二次庭审中,原被告均要求移送公安机关处理,因本案中确有经济犯罪嫌疑,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规定,现驳回原告永登县隆源建材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并将本案移送永登县公安局侦查办理。综上所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四项、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永登县隆源建材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30964元,减半收取15282元,退还原告永登县隆源建材有限责任公司。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之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当事人或代表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十一月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