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商河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鲁0126民初2664号
原告:***,男,1967年8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山东省商河县。
原告:***,女,1995年8月2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山东省商河县。
原告:***,女,2000年3月27日出生,汉族,学生,住山东省商河县。
三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商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1年4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山东省商河县。
被告:***,男,1980年5月31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商河县。
被告:***,男,1954年4月11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商河县。
***、***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撼岳律师事务所律师。
***、***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京师(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长河街道江南大道618号702-705室。
负责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单位工作人员。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贵港市分公司,住所地贵港市金港大道793号。
负责人:罗杰晖,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西仁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西仁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中正工程质量检测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山东)自由贸易试验区济南片区舜风路101号齐鲁文化创意基地17号楼206室。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浩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贵港市分公司、山东中正工程质量检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本院于2022年8月8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系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14172元,减半收取计7086元,由***、***、***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十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