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泗阳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苏1323执265号
申请人:泗阳县水利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泗阳县,法定代表人:***,机构代码:91321323139770069R。
被执行人:***,男,1961年1月1日出生,住广州市花都区。
申请人泗阳县水利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苏1323民初717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被告***应支付原告泗阳县水利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1349905.86元以及利息(以1349905.86元为基数,自2018年8月27日至实际还清款项之日止按照年利率6%计算),并承担案件受理费8480元。因被执行人未能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9年1月11日立案受理,本案执行标的1358385.86元(不含执行费15984元)。
执行过程中,本院已采取如下执行措施:
1.本院于2019年1月23日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风险提示书等执行材料。
2.本院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二次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银行、互联网银行、证券、车辆、工商登记信息等财产情况,被执行人名下有部分银行存款(已冻结并划拨支付申请人),被执行人名下有晋A×××××号车辆,车辆已查封未实际扣押无法处置,其他未发现有可供执行财产。
3.本院至泗阳县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位于泗阳县××小区房产××套,该房产已经买卖双方及法院同意,由被执行人家属***将房产处理完毕,并在扣完银行按揭后将房款交至法院,房款已由申请人领取。
4.被执行人于2019年3月19日至我院接受谈话并报告财产情况,愿意分期履行但至今未履行。
5.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和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6.被执行人***因刑事犯罪目前正在监狱服刑。
7.本案执行到位244882.59元,尚有1113503.27元及利息未执行到位。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对已查询到的财产采取了相应的执行措施,未查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及线索,并同意本案在程序上终结执行,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
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8)苏1323民初7175号生效法律文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五月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