泗阳县水利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泗阳县水利建筑安装工程公司、某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泗阳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苏1323民初8400号 原告:***,男,1970年6月2日生,汉族,住泗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宿迁市宿城区求实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泗阳县水利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住所地泗阳县众兴镇解放北路12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泗阳县诚忠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男,1968年2月17日生,汉族,住泗阳县。 原告***诉被告泗阳县水利建筑安装工程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1月10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12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要求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5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