泗阳县水利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4114泗阳县水利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与某某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泗阳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苏1323民初4114号 原告:泗阳县水利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住所地泗阳县众兴镇解放北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323139770069R。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八面锋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八面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1年1月1日出生,户籍住所地广州市花都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泗阳县水利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与被告***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4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在本案审理过程中,于2020年10月13日转为普通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〇年十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刘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