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鸿冠电机有限公司

深圳新怡风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东莞市荣夏电器有限公司等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州知识产权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粤73知民初1627号 原告:深圳新怡风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光明新区公明街道马山头第五工业区86A栋3楼。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君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东莞市荣夏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塘厦镇石鼓泰兴路3号1栋502室。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华埠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鸿冠电机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华新区观澜南大富河南新村216栋厂房2-3楼。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华埠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深圳新怡风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东莞市荣夏电器有限公司、深圳市鸿冠电机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专利号:ZL2016xxxxx384.4)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30日立案。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深圳新怡风环境科技有限公司申请将诉讼请求2变更为“判令两被告连带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支出共计1万元”。原告深圳新怡风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于2022年2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深圳新怡风环境科技有限公司变更诉讼请求是对其自身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对于原告深圳新怡风环境科技有限公司多预交的诉讼费用应予退回。原告深圳新怡风环境科技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二十一条第二项、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深圳新怡风环境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深圳新怡风环境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