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粤03民初2392号
原告:深圳新怡风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光明新区公明街道。
法定代表人:***。
被告:深圳市荣璟华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华新区民治街道。
法定代表人:***。
被告:深圳市鸿冠电机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华新区观澜南大富河南新村。
法定代表人:***。
原告深圳新怡风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荣璟华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鸿冠电机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30日立案。原告深圳新怡风环境科技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亦未提出缓交或免交申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深圳新怡风环境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四月八日
书记员***(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