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鲁0112民初7549号之二
原告:济南历下金三宝钢架管租赁站,住所地济南市历下区。
经营者:***。
被告:云南嵘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曲靖市陆良县。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82年6月2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政和县。
被告:***,女,1985年1月1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平和县。
原告济南历下金三宝钢架管租赁站与被告云南嵘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3月12日立案。原告济南历下金三宝钢架管租赁站于2025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且未缴纳案件受理费。
本院认为,济南历下金三宝钢架管租赁站自愿申请撤诉,理由正当,无规避法律的行为,应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济南历下金三宝钢架管租赁站撤诉。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四月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