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慧天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云南北斗高分地理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与云南慧天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易门县农业农村局技术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9)云25民初374号 原告:云南北斗高分地理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高新区科高路云铜康柏尔大厦A幢第12楼。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大成(昆明)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云南慧天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广福路488号红星宜居广场3幢3403、3404、3405、3406号。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云南新晨光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易门县农业农村局,住所地:云南省玉溪市易门县龙泉街道朝阳路337号。 法定代表人:***,该局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云南***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原告云南北斗高分地理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斗高分公司”)与被告云南慧天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慧天公司”)、易门县农业农村局(以下简称“易门农业局”)技术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9年12月2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北斗高分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被告慧天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易门农业局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北斗高分公司提出诉讼请求:一、被告慧天公司向原告支付拖欠的数据使用费2168596.8元。二、被告慧天公司按同期人民银行计收逾期贷款的利息标准,承担自2018年7月31日起的逾期利息,截至原告起诉之日暂计116083.18元。(以上费用合计2284679.98元)。三、易门农业局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还款责任。四、本案诉讼费由两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7年12月11日,原告与被告易门农业局签订了《云南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影像工作底图服务合同》,由原告向被告易门农业局提交易门县行政区域范围内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颁证影像工作底图。根据合同的约定,被告易门农业局应分三次向原告支付数据使用费,在原告提交影像工作底图30日内,被告易门农业局按照6.96元/亩×实际提供影像工作底图国土二调耕地亩数的70%支付原告首付款;第二次付款在原告提交影像工作底图60个工作日内,被告易门农业局按6.96元/亩×实际提供影像工作底图国土二调耕地亩数的20%支付;最终款项按实际使用影像工作底图每亩单价×实际确权的耕地亩数进行结算,双方按多退少补的原则,在确权工作实际验收合格后30个工作日内全额结算完毕。2017年12月26日,原告与两被告共同签订《三方付款协议》明确:易门农业局委托慧天公司按照《云南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影像工作底图服务合同》中约定的金额及付款条件支付购图款项,且“若慧天公司未按照原告与易门农业局签订的《云南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影像工作底图服务合同》中约定的付款期限付款,则原告有权要求易门农业局按照《云南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影像工作底图服务合同》中约定的金额及付款条件进行付款。”在上述两份合同签订后,原告已根据合同约定,按易门县国土二调耕地面积,共向被告提交了34.62万亩影像工作底图数据。根据合同约定,被告慧天公司应在被告易门农业局收到原告提交的影像工作底图后60个工作日内,支付头两笔款项,共计2168596.80元(6.96元/亩×34.62万亩×90%)。经原告多次催收,两被告至今未付。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原告遂向法院起诉。 被告慧天公司辩称:《云南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影像工作底图服务合同》是被告易门农业局与北斗高分公司签订的。承担合同价款支付义务的是易门农业局。根据《三方付款协议》,慧天公司仅承担代易门农业局支付合同款项之责任;付款前提是先收到北斗高分公司出具的发票及收到甲方易门农业局委托丙方支付的对应款项;慧天公司未按照约定的付款期限付款,北斗高分公司有权要求甲方易门农业局按约定的金额和付款条件,进行付款。慧天公司未收到过易门农业局任何与《云南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影像工作底图服务合同》有关的款项,也就无法向北斗高分公司付款。《玉溪市易门县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技术服务项目合同》是慧天公司于2015年12月1日与易门县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领导小组签订,不是与易门农业局所签。该合同中的工作均由慧天公司独立完成,并通过质量检验,从未接收、使用过北斗高分公司制作的工作底图。在本案诉讼前,北斗高分公司没有相应的技术服务合同结算依据,其诉讼请求金额无相应事实依据,故易门农业局委托慧天公司代付款项也失去实际意义,慧天公司不再接受代付款的受托。请求驳回北斗高分公司对慧天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被告易门农业局辩称:《云南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影像工作底图服务合同》第二条约定,被答辩人向答辩人提交易门县行政区域范围内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影像工作底图,耕地数量约为34.62万亩(以国土二调面积预估,最终结算以确权工作市级验收确定的耕地面积为准);第三条第(四)项约定被答辩人向答辩人提交影像工作底图时,应当同时提供相应数字说明和使用说明,并做好后期答辩人在使用过程中的技术指导、服务工作。《三方付款协议》对答辩人向被答辩人购买影像工作底图的付款事项进行了约定。合同及协议签定后,被答辩人向答辩人交付了影像工作底图移动硬盘,但是没有提供密码,亦未按照合同约定提供技术指导、服务工作,答辩人无法使用被答辩人的影像工作底图。故答辩人依据《合同法》第六十七条规定拒绝被答辩人的付款要求。即便被答辩人按照合同约定全面履行了合同义务,影像工作底图价款也只能按照市级验收确定的耕地面积计算。因此,被答辩人的诉讼请求无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依法应当判决驳回。 原告为支持其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交以下证据: 第一组,原告的营业执照,被告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复印件各1份,欲证明:原告、被告的主体适格。 第二组,《云南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土地确权影像工作底图制作有关问题的通知》、云投集团授权原告开展农村土地确权工作底图项目的相关材料、易门县所在标段招投标材料,欲证明:1.政策文件明确由云投集团负责统一投资、航拍和制作全省农村土地确权所需的1:2000影像工作底图(包括边境和无法航飞地区1:5000影像工作底图)任务。后云投集团授权原告可以具体行使地理信息数据的版权及相关权利。2.云投集团通过公开招投标程序,以市场竞争方式确定正元地理信息公司及中科遥感公司执行玉溪市区域内的航摄工作。 第三组,《云南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影像工作底图服务合同》《三方付款协议》,欲证明:1.2017年12月11日,原告与易门农业局签订了《云南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影像工作底图服务合同》,由原告向易门农业局提交易门县行政区域范围内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颁证影像工作底图。易门农业局在原告交图后,支付工作底图数据使用费。2.2017年12月26日,原告与两被告又共同签订了《三方付款协议》,明确易门农业局委托慧天公司按照《云南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影像工作底图服务合同》中约定的金额及付款条件支付购图款项,同时三方付款协议中明确:若慧天公司未按照原告与易门农业局签订的《云南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影像工作底图服务合同》中约定的付款期限付款,则原告有权要求易门农业局按照《云南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影像工作底图服务合同》中约定的金额及付款条件进行付款。 第四组,国家秘密载体复制许可证,欲证明:北斗高分公司具备对涉密测绘成果制作、处理、加工的资质。 第五组,在军方办理的相关航摄审批手续(含易门县区域范围)、招标确定的中标方所取得的地方空域准予航飞文件,欲证明:原告在进行航拍前,己按相关法律规定向军方和地方空管部门办理相关航摄审批手续,原告所有军方、地方审批手续、备案资料齐备、完善,流程、程序合法、合规。 第六组,军方脱密审查文件(含涉密文件)、易门县航摄成果的检验报告,欲证明:北斗高分公司己取得中国人民解放军西部战区联合参谋部作战局出具保密审查意见(含易门县区域),按照《云南航摄分区表》,玉溪易门县属于一期项目第一摄区第2、3、6、7批次及一期项目第四摄区第1、4、5、11批次,以上批次均已取得了第三方云南省测绘产品检测站出具的检验合格的报告。 第七组,《云南省主要地区国土二调土地面积》、国家数据成果提供清单及相关材料,欲证明:在合同签订后,原告已根据合同约定,将获取的属于国家测绘成果的易门县34.62万亩影像工作底图数据汇交至测绘局;易门农业局从档案馆领取了原告所汇交的影像数据,并在提供清单上盖章确认。 第八组,律师函,欲证明:两被告未在合同约定的时限内支付合同款项,经原告多次催收,被告至今未支付过任何一笔数据使用费。 经质证,被告易门农业局发表如下质证意见:第一组,三性及证明目的均有异议。原被告双方签订合同时,原告没有履行合同义务的资质;三性及证明目的均有异议。被告没有收到文件,即便文件真实也是无效文件。云投集团授权原告开展农村土地确权工作底图项目材料、江川区所在标段招投标材料,与被告无关;第三组,真实性、关联性无异议。没有通过招投标,该合同不是我方真实意思表示;第四组,三性和证明目的均有异议。原被告签订合同的时候,原告没有出示过许可证,无法排除该许可证是原告为了诉讼伪造或者事后补充的;第五组,三性和证明目的均有异议。文件的主体不是原告,文件记载的印发时间及允许飞行日期都发生于与被告签订合同之前,再次说明原告没有相应资质;第六组,三性和证明目的均有异议。监测站无权出具航摄分区情况,检验报告没有附属检测单位的相关资质证书,原告没有取得批准和资质。第七组,对《云南省主要地区国土二调土地面积》的三性和证明目的均有异议。无法证明原告是数据制作方。对国家数据成果提供清单及相关材料的真实性无异议,证明目的有异议。原告只交付了硬盘,其中没有相应的数据和使用说明的交付,证明原告没有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合同义务。第八组,三性和目的均有异议,我方确实收到律师函,但是律师函中主张的债务是不真实存在的。 被告慧天公司发表如下质证意见:对第一、二、四、五、七、八组证据的质证意见与易门农业局相同。同时补充:第二组的第二个证明目的中,易门县航飞是中测星图北京遥感技术有限责任公司;第六组证据检测报告提供的是中科遥感。因此检测报告对于飞了多少面积,没有完整反映。第三组,真实性、合法性认可,付款主体是易门农业局,慧天公司只是接受委托代替易门农业局付款,付款前提是收到原告的发票和收到易门农业局的款项。 被告慧天公司为反驳原告的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交以下证据:一、《企业信用信息公示报告》《测绘资质证书》、易办发[2015]33号文件、《中标通知书》《易门县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技术服务项目合同》《结算票据》《银行业务专用凭证》《云南省增值税普通发票》专用凭证》《易门县1:2000数字正射影像图检查意见》《工作周报》《云南省玉溪市易门县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县级检查验收报告》、汇交数据相关材料、《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清产核资、农村承包土地确权数据汇交和“两区”划定3项重点工作进展情况的通报。欲证明:慧天公司具备测绘活动的相应资质,经招标,与易门县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签订《易门县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技术服务项目合同》。合同签订后慧天公司独立工作,从未接收、使用过北斗高分公司制作的工作底图,最终完成195771.42亩的工作任务,且经检测合格完成了颁证。 二、《三方付款协议》,欲证明:2017年12月26日,慧天公司与易门农业局、北斗高分公司签订《三方付款协议》。三方就易门农业局委托慧天公司代为支付购图款项的相关事宜达成协议的事实。 经质证,北斗高分公司发表如下质证意见:对《企业信用信息公示报告》《测绘资质证书》、易办发[2015]33号文件及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清产核资、农村承包土地确权数据汇交和“两区”划定3项重点工作进展情况的通报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予以认可;对《三方付款协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予以认可,但不认可证明目的;对其余证据认为与本案无关联性,不予质证。 被告易门农业局发表如下质证意见:对慧天公司提交的证据真实性均无异议,但对195771.42亩的数据并不清楚。 被告易门农业局为反驳原告的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交以下证据:第一组,招标公告,欲证明:2015年9月25日,易门县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领导小组办公室发布了易门县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技术服务项目招标公告。 第二组,《易门县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技术服务项目合同》,欲证明:慧天公司利用现时性好的0.2米分辨率的无人机航拍正射影像图及相关数据资料对易门县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技术服务项目开展业务工作。合同中明确中标价已包含土地确权影像工作底图制作费用。 第三组,云农确办〔2016〕1号文件,欲证明:云南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领导小组办公室规定,2015年9月30日前已经发布招标公告,进入法定程序的,可以自行制作工作底图。 第四组,玉农确权办〔2017〕4号文件,欲证明:玉溪市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云南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领导小组关于加快推进土地确权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安排易门县等6县区向省确权领导小组指定的云投集团购买工作底图。 第五组,《云南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影像工作底图服务合同》,欲证明:根据合同约定,最终结算以确权工作市级验收确定的耕地面积为准;北斗高分公司提交影像工作底图时,应当同时提供相应数字说明和使用说明,并做好后期使用过程中的技术指导、服务工作。 第六组,玉溪市人民政府减轻企业负担办公室关于妥善做好民营企业反应拖欠账款情况的函,欲证明:云南北斗高分地理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自认易门县农业农村局欠其工作底图款1199799.60元。 经质证,原告北斗高分公司发表如下质证意见:第一组,招标公告真实性、合法性认可,关联性及证明目的不认可。第二组,与本案没有关联性,因为是与慧天公司签订的。第三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及证明目的认可,但有后续文件,应该按照后续文件执行。第四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及证明目的认可。第五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及证明目的认可。第六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认可,证明目的不认可,合同款项以原告起诉的为准。 被告慧天公司发表如下质证意见:第一、二、三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及证明目的认可。第四组,真实性认可,合法性、关联性和证明目的不清楚,不发表质证意见。第五组,慧天公司不是合同相对方,不发表质证意见。第六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认可。 本院认为,当事人双方对真实性无异议的《服务合同》、各级政府及职能部门颁布的相关文件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对对其他有异议的证据,结合全案事实综合认定。 经审理查明:2017年12月11日北斗高分公司与易门农业局双方签订了一份《云南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影像工作底图服务合同》。约定:“一、合同依据《云南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土地确权影像工作底图制作有关问题的通知》(云农确发[2015]2号)、《云南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领导小组会议纪要》(第1期)。二、服务内容乙方向甲方提交易门县行政区域范围内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影像工作底图,耕地数量约为34.62万亩(以国土二调耕地面积预估,最终结算以确权工作市级验收确定的耕地面积为准)。三、责任和义务(一)甲乙双方必须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成果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实施条例》、《基础测绘成果提供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关于基础地理信息数据的规定。造成失泄密后果的,由过错方承担相应法律责任。(二)乙方提交的影像工作底图须符合有关技术规范和要求,满足土地确权工作并通过法定的质检部门质检合袼和通过保密审查。如影像工作底图使用后经法定的质检部门鉴定存在质量问题,乙方做出整改承诺,并根据具体问题在双方约定的时间内整改到位,付款时间顺延。(三)影像工作底图计价问题,按《云南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领导小组会议纪要》(2017年第1期)“按中央和省级财政补贴标准,全省统一按实际确定的耕地数量,以亩为单位进行计价”决定结算。(四)乙方向甲方提交影像工作底图时,应当同时提供相应数据说明和使用说明,并做好后期甲方在使用过程中的技术指导、服务工作。(五)甲方购买的影像工作底图除本次土地确权使用以外,今后当地政府的公益性使用不受限制,但须按照测绘管理相关规定申请报批使用。影像工作底图用于甲方土地确权及政府的其他公益性项目,乙方不得收取加密等其他费用,并做好影像工作底图使用后期服务工作,确保甲方正常使用。四、付款方式(一)影像工作底图计价按实际确权的耕地数量,以亩为单位进行计价,1:2000比例尺影像工作底图单价为6.96元/亩。(二)合同价款分三次支付,首付款在乙方提交影像工作底图30个工作日内甲方按6.96元/亩x实际提供影像工作底图国土二调耕地亩数的70%向乙方支付;第二次付款在乙方提交影像工作底图后30个工作日内甲方按6.96元/亩x国土二调耕地亩数的20%向乙方支付;最终款项按实际使用影像工作底图每亩单价x实际确权的耕地亩数进行结算,甲、乙双方按多退少补的原则,在确权工作市级验收合格后30个工作日内全额结算完毕。”除以上内容外,合同还对争议解决和违约责任等事项进行了约定。2017年12月26日,北斗高分公司、易门农业局、慧天公司共同签订《三方付款协议》约定,易门农业局委托慧天公司按照《云南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影像工作底图服务合同》中约定的金额及付款条件,代易门农业局向北斗高分公司支付购图款项;若慧天公司未按照北斗高分公司与易门农业局签订的《云南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影像工作底图服务合同》中约定的付款期限付款,则北斗高分公司有权要求易门农业局按照《云南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影像工作底图服务合同》中约定的金额及付款条件进行付款。此后,北斗高分公司已按易门县国土二调耕地面积,于2018年5月8日向易门农业局提交了34.62万亩影像工作底图数据。北斗高分公司提交给易门农业局的数据,也已取得云南省测绘产品检测站出具的检验报告,该检验报告系按照《云南航摄分区表》,针对玉溪易门县一期项目第一摄区第2、3、6、7批次及一期项目第四摄区第1、4、5、11批次的影像数据,盖有检验检测专用章。 另查明,北斗高分公司向易门农业局提交的影像工作底图数据,已经按照相关法律规定进行了军方脱密审查,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成果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实施条例》《基础测绘成果提供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要求。北斗高分公司完成的测绘数据统一交到了云南省测绘资料档案馆保管。2018年5月8日易门农业局从云南省测绘资料档案馆领取了上述数据成果。 又查明,北斗高分公司由云南省信息产业投资有限公司出资1530万元(占股46.31%)、云南北斗卫星导航平台有限公司出资1470万元(占股44.49%)、云南北斗高分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出资304万元(占股9.2%)三家股东构成,其中云南省信息产业投资有限公司系云南省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全额投资设立。 本院认为,2017年12月11日双方签订的《云南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影像工作底图服务合同》系双方在平等自愿原则的基础上签订的,内容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合同真实有效,对双方均有相应约束力。 关于北斗高分公司与易门农业局履行合同义务的问题。在合同签订后,北斗高分公司已根据合同约定,按易门县国土二调耕地面积,完成了34.62万亩影像工作底图数据。北斗高分公司完成的数据统一交到了云南省测绘资料档案馆保管。2018年5月8日易门农业局从云南省测绘资料档案馆领取了上述数据成果。原告所提交的影像数据盖有云南省测绘产品检测站检验检测专用章,符合合同中“提交的影像工作底图符合有关技术规范和要求,满足土地确权工作并通过法定的质检部门质检合袼和通过保密审查”的要求,应视为合格产品。且被告自接收原告的产品至本案起诉前从未对质量问题提出异议。易门农业局提出北斗高分公司没有提供密码、技术指导和服务,致其未能使用影像工作底图。北斗高分公司陈述是易门农业局没有付款,按照要求付款以后密码会告知易门农业局,并提供技术指导和服务。因此,上述后续服务的前提是易门农业局履行合同付款义务。综上所述,双方形成土地测绘服务合同有效,原告北斗高分公司依约全面履行了土地测绘服务义务,被告易门农业局未能按期交纳测绘费用,已构成违约。被告易门农业局应向北斗高分公司支付34.62万亩影像工作底图的数据使用费及逾期利息。 关于慧天公司应否向北斗高分公司承担付款责任的问题。北斗高分公司依据涉案《三方付款协议》,请求慧天公司承担付款责任。本院认为,从《三方付款协议》的性质和内容来看,慧天公司作为涉案《云南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影像工作底图服务合同》的第三人,有代为履行的意思表示,但并无加入诉争债务关系、与易门农业局共同承担责任的意思表示,且慧天公司也未收到易门农业局用于购买北斗高分公司工作底图的数据使用费,没有证据证明该意思表示已经转化为债务转移。故债务承担的主体仍是易门农业局,而慧天公司仅仅是履行人,不是合同当事人,无需向北斗高分公司承担付款责任。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百零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易门县农业农村局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云南北斗高分地理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数据使用费2168596.8元。 二、被告易门县农业农村局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云南北斗高分地理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上述款项的逾期利息(以2168596.8元为本金,自2018年7月31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全国银行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三、驳回原告云南北斗高分地理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诉讼费25077元,由被告易门县农业农村局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三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