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慧天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易门县农业农村局、云南北斗高分地理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技术服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云民终46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易门县农业农村局,住所地:云南省玉溪市易门县龙泉街道朝阳路337号。
法定代表人:李林,该局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苏志宏,云南苏志宏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建荣,该局工作人员。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云南北斗高分地理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高新区科高路云铜康柏尔大厦A幢第12楼。
法定代表人:高磊,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洪晓清,北京大成(昆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蒋俊杰,北京大成(昆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云南慧天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广福路488号红星宜居广场3幢3403、3404、3405、3406号。
法定代表人:顾云葳,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邹宇旭,云南欣晨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蕾,云南欣晨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易门县农业农村局(以下简称:易门农业局)因与被上诉人云南北斗高分地理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斗高分公司)、原审被告云南慧天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慧天公司)技术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2019)云25民初37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3月25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易门农业局特别授权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苏志宏、张建荣,被上诉人北斗高分公司特别授权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蒋俊杰,原审被告慧天公司特别授权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邹宇旭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易门农业局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判决驳回被上诉人要求上诉人支付数据使用费2168596.8元及承担逾期利息的诉讼请求。2、一、二审案件受理费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与理由:一、一审判决认定上诉人违约,是认定事实错误;被上诉人没有交付密码,使得上诉人无法使用数据,应当是被上诉人违约。二、一审判决上诉人支付被上诉人数据使用费2168596.8元及利息,缺乏事实根据。上诉人未使用被上诉人的影像工作底图,因此不应当支付费用。
北斗高分公司辩称:一审判决是正确的,应当维持。其不提供密码,是因为上诉人没有按照合同的约定付款,上诉人实际已经拿到了数据硬盘。
慧天公司陈述:其没有从上诉人处收到款项,故无法支付,其不承担责任。
原审原告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一、被告慧天公司向原告支付拖欠的数据使用费2168596.8元。二、被告慧天公司按同期人民银行计收逾期贷款的利息标准,承担自2018年7月31日起的逾期利息,截至原告起诉之日暂计116083.18元。(以上费用合计2284679.98元)。三、易门农业局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还款责任。四、本案诉讼费由两被告承担。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7年12月11日北斗高分公司与易门农业局双方签订了一份《云南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影像工作底图服务合同》。约定:“一、合同依据《云南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土地确权影像工作底图制作有关问题的通知》(云农确发[2015]2号)、《云南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领导小组会议纪要》(第1期)。二、服务内容乙方向甲方提交易门县行政区域范围内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影像工作底图,耕地数量约为34.62万亩(以国土二调耕地面积预估,最终结算以确权工作市级验收确定的耕地面积为准)。三、责任和义务(一)甲乙双方必须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成果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实施条例》、《基础测绘成果提供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关于基础地理信息数据的规定。造成失泄密后果的,由过错方承担相应法律责任。(二)乙方提交的影像工作底图须符合有关技术规范和要求,满足土地确权工作并通过法定的质检部门质检合袼和通过保密审查。如影像工作底图使用后经法定的质检部门鉴定存在质量问题,乙方做出整改承诺,并根据具体问题在双方约定的时间内整改到位,付款时间顺延。(三)影像工作底图计价问题,按《云南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领导小组会议纪要》(2017年第1期)“按中央和省级财政补贴标准,全省统一按实际确定的耕地数量,以亩为单位进行计价”决定结算。(四)乙方向甲方提交影像工作底图时,应当同时提供相应数据说明和使用说明,并做好后期甲方在使用过程中的技术指导、服务工作。(五)甲方购买的影像工作底图除本次土地确权使用以外,今后当地政府的公益性使用不受限制,但须按照测绘管理相关规定申请报批使用。影像工作底图用于甲方土地确权及政府的其他公益性项目,乙方不得收取加密等其他费用,并做好影像工作底图使用后期服务工作,确保甲方正常使用。四、付款方式(一)影像工作底图计价按实际确权的耕地数量,以亩为单位进行计价,1:2000比例尺影像工作底图单价为6.96元/亩。(二)合同价款分三次支付,首付款在乙方提交影像工作底图30个工作日内甲方按6.96元/亩x实际提供影像工作底图国土二调耕地亩数的70%向乙方支付;第二次付款在乙方提交影像工作底图后30个工作日内甲方按6.96元/亩x国土二调耕地亩数的20%向乙方支付;最终款项按实际使用影像工作底图每亩单价x实际确权的耕地亩数进行结算,甲、乙双方按多退少补的原则,在确权工作市级验收合格后30个工作日内全额结算完毕。”除以上内容外,合同还对争议解决和违约责任等事项进行了约定。2017年12月26日,北斗高分公司、易门农业局、慧天公司共同签订《三方付款协议》约定,易门农业局委托慧天公司按照《云南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影像工作底图服务合同》中约定的金额及付款条件,代易门农业局向北斗高分公司支付购图款项;若慧天公司未按照北斗高分公司与易门农业局签订的《云南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影像工作底图服务合同》中约定的付款期限付款,则北斗高分公司有权要求易门农业局按照《云南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影像工作底图服务合同》中约定的金额及付款条件进行付款。此后,北斗高分公司已按易门县国土二调耕地面积,于2018年5月8日向易门农业局提交了34.62万亩影像工作底图数据。北斗高分公司提交给易门农业局的数据,也已取得云南省测绘产品检测站出具的检验报告,该检验报告系按照《云南航摄分区表》,针对玉溪易门县一期项目第一摄区第2、3、6、7批次及一期项目第四摄区第1、4、5、11批次的影像数据,盖有检验检测专用章。另查明,北斗高分公司向易门农业局提交的影像工作底图数据,已经按照相关法律规定进行了军方脱密审查,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成果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实施条例》《基础测绘成果提供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要求。北斗高分公司完成的测绘数据统一交到了云南省测绘资料档案馆保管。2018年5月8日易门农业局从云南省测绘资料档案馆领取了上述数据成果。又查明,北斗高分公司由云南省信息产业投资有限公司出资1530万元(占股46.31%)、云南北斗卫星导航平台有限公司出资1470万元(占股44.49%)、云南北斗高分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出资304万元(占股9.2%)三家股东构成,其中云南省信息产业投资有限公司系云南省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全额投资设立。
一审法院认为,2017年12月11日双方签订的《云南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影像工作底图服务合同》系双方在平等自愿原则的基础上签订的,内容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合同真实有效,对双方均有相应约束力。关于北斗高分公司与易门农业局履行合同义务的问题。在合同签订后,北斗高分公司已根据合同约定,按易门县国土二调耕地面积,完成了34.62万亩影像工作底图数据。北斗高分公司完成的数据统一交到了云南省测绘资料档案馆保管。2018年5月8日易门农业局从云南省测绘资料档案馆领取了上述数据成果。原审原告所提交的影像数据盖有云南省测绘产品检测站检验检测专用章,符合合同中“提交的影像工作底图符合有关技术规范和要求,满足土地确权工作并通过法定的质检部门质检合袼和通过保密审查”的要求,应视为合格产品。且原审被告自接收原审原告的产品至本案起诉前从未对质量问题提出异议。易门农业局提出北斗高分公司没有提供密码、技术指导和服务,致其未能使用影像工作底图。北斗高分公司陈述是易门农业局没有付款,按照要求付款以后密码会告知易门农业局,并提供技术指导和服务。因此,上述后续服务的前提是易门农业局履行合同付款义务。综上所述,双方形成土地测绘服务合同有效,原审原告北斗高分公司依约全面履行了土地测绘服务义务,原审被告易门农业局未能按期交纳测绘费用,已构成违约。原审被告易门农业局应向北斗高分公司支付34.62万亩影像工作底图的数据使用费及逾期利息。关于慧天公司应否向北斗高分公司承担付款责任的问题。北斗高分公司依据涉案《三方付款协议》,请求慧天公司承担付款责任。一审法院认为,从《三方付款协议》的性质和内容来看,慧天公司作为涉案《云南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影像工作底图服务合同》的第三人,有代为履行的意思表示,但并无加入诉争债务关系、与易门农业局共同承担责任的意思表示,且慧天公司也未收到易门农业局用于购买北斗高分公司工作底图的数据使用费,没有证据证明该意思表示已经转化为债务转移。故债务承担的主体仍是易门农业局,而慧天公司仅仅是履行人,不是合同当事人,无需向北斗高分公司承担付款责任。一审法院判决:一、被告易门县农业农村局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云南北斗高分地理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数据使用费2168596.8元。二、被告易门县农业农村局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云南北斗高分地理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上述款项的逾期利息(以2168596.8元为本金,自2018年7月31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全国银行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三、驳回原告云南北斗高分地理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本案诉讼费25077元,由被告易门县农业农村局负担。
本院二审期间,针对“玉溪市人民政府减轻企业负担办公室”于2019年12月10日发给易门县的《关于妥善做好民营企业反应拖欠账款情况的函》及随附的被上诉人提交给“云南省人民政府减轻企业负担厅局联席会议办公室”《关于玉溪市部分区、县拖欠民营企业中小企业账款的情况说明》(2019年11月25日),上诉人提交了其提交给“易门县减轻企业负担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的《关于办理拖欠云南省北斗高分地理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欠款问题的情况报告》(2019年12月16日);被上诉人提交了《对﹤关于玉溪市部分区、县拖欠民营企业中小企业账款的情况说明﹥的解释》。对这些文件将结合案情统一评判。各方当事人未再提交其他证据。上诉人对一审法院判决书第13页第一段中所认定的“34.62万亩影像工作底图数据”有异议,认为被上诉人自认的是17.2385万亩。各方当事人对一审法院认定的其他事实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案系技术服务合同纠纷,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对于双方2017年12月11日签订《云南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影像工作底图服务合同》没有异议,对合同的约定亦没有异议。一、关于上诉人是否违约的问题。上诉人易门农业局在上诉中提出,被上诉人北斗高分公司交付了数据硬盘,却没有提交硬盘密码,也没有按照合同约定提供相应的技术服务,使得上诉人无法使用硬盘中的土地确权影像,故是被上诉人违约。被上诉人辩称,是因为上诉人未按合同约定付款,故未提供硬盘密码。一、二审查明,双方签订的合同主要有三方面的约定,一是确权耕地数量约为34.62万亩(以国土二调耕地面积预估,最终结算以确权工作市级验收确定的耕地面积为准);二是被上诉人提交的影像工作底图须符合有关技术规范和要求;三是在收到底图后30个工作日内第一次按6.96元/亩的70%支付给被上诉人,第二次在30个工作日内按20%支付,最终按实际确权的耕地亩数进行结算。2018年5月8日,上诉人方的工作人员向云南省测绘资料档案馆领取了该确权影像底图硬盘,且取得技术认证,被上诉人已经完成了合同约定的主要义务。上诉人未按合同约定在30个工作日内支付款项,因此是上诉人违约。二、关于上诉人是否应当支付2168596.8元数据使用费及利息的问题。上诉人在上诉中提出,其未使用被上诉人的影像底图数据,因此不应当支付使用费。上诉人同时提出,34.62万亩只是预估数,被上诉人在提交的《关于玉溪市部分区、县拖欠民营企业中小企业账款的情况说明》中,其自认的是17.2385万亩,实际欠款金额是1199799.6元。本院认为,第一,被上诉人已经按合同约定,完成了易门县土地确权影像底图工作,并且通过云南省测绘资料档案馆向被上诉人提交了数据硬盘,被上诉人已经完成了合同约定的主要义务。上诉人未按照合同约定的付款时间进行付款,被上诉人因此而未提交数据硬盘密码等后续技术服务亦是情有可原。故上诉人应当向被上诉人支付数据费用。第二,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签订的合同约定的付款金额是以“国土二调耕地亩数”为基数作为付款的依据,最终款项按“实际确权颁证的耕地亩数进行结算”。双方合同第二条“服务内容”约定“耕地数量约为34.62万亩(以国土二调耕地面积预估)”,目前双方还未确定实际确权颁证的耕地亩数,因此,上诉人应当先按合同约定的预估数进行付款,待最终双方确定实际的耕地数量后,按“多退少补的原则”进行结算。在上诉人向云南省测绘资料档案馆领取数据硬盘的《国家数据成果提供清单》(2018年5月8日)的备注一“易门县合同约定国土二调耕地面积为34.62万亩,按提交比例100%计算,本次提交耕地面积34.62万亩。”故上诉人应当按照34.62万亩X6.96元/亩支付被上诉人数据使用费。第三,被上诉人提交给云南省人民政府减轻企业负担厅局联席会议办公室《关于玉溪市部分区县拖欠民营企业中小企业账款的情况说明》中所提的的易门县欠款情况属于“玉溪市未回款项情况”,并非被上诉人在诉讼中的自认,双方未按合同约定对实际确权颁证耕地面积进行结算。同时,上诉人坚持不应付款,也不认可该《情况说明》所附的耕地面积和欠款数额。故不能按照该情况说明来支付款项。据此,一审法院判决上诉人支付2168596.8元及利息是正确的,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应当在对该图像数据进行确权验收后,结算最终上诉人应付款数额。目前应当按照一审判决进行付款。一审判决应予维持。
综上所述,上诉人的上诉请求和理由,不能成立。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5077元由上诉人易门县农业农村局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任志祥
审判员  沈 灵
审判员  陈 姣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日
书记员  罗 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