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5财保216号
申请人:上海法孚自动化成套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航头镇航头路144—****。
法定代表人:XIAOYANGSHAN,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翔,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舒,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前途汽车(苏州)有限公司,住,住所地苏州高新区科灵路**/div>
法定代表人:陆群。
申请人上海法孚自动化成套设备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前途汽车(苏州)有限公司仲裁程序中的财产保全一案,向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提交了财产保全申请书,要求冻结被申请人前途汽车(苏州)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资金912777.68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现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将财产保全申请书等材料提交本院,申请人上海法孚自动化成套设备有限公司也向本院提供了相应的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上海法孚自动化成套设备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前途汽车(苏州)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资金912777.68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陈亚玲
审判员 钱一军
审判员 顾 茵
二〇二〇年十月十二日
书记员 刘 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