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愈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四川某有限责任公司;四川某有限公司合同纠纷其他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岳池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5)川1621执1768号 申请执行人:四川中交祥和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岳池县齐福乡魏家沟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621337818270E。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四川愈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青羊区石人南路100号附27号1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5MA6C65JC4F。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四川中交祥和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四川愈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岳池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4)川1621民初6810号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四川愈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应向申请执行人四川中交祥和建材有限责任公司支付本金326631.6元,迟延履行利息4801.48元,诉讼费8202元,申请执行费4871.5元。被执行人四川愈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至今未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人四川中交祥和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于2025年6月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划拨、扣留或提取、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四川愈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住房公积金、保险理财产品、公司股权、工资及其他收入、车辆及其他动产、房屋及其他不动产等一切可供执行财产,金额以344506.58元为限。 冻结银行存款及其他资金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 要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的,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三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扣押、冻结。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导致被执行人财产流失的,责任由申请人自行承担。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六月五日 书记员安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