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玉环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浙1021民初5143号
原告:***,男,1975年11月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资阳市安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玉环市珠港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浙江**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温岭市城东街道万昌中路818号建联大厦11楼。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浙江**建设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1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其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O二二年一月十九日
代理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