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玉环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1021民初389号
原告:**月,男,汉族,1974年1月3日出生,住湖北省利川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星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温岭市城东街道万昌中路818号建联大厦11楼。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明权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月与被告浙江**建设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24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3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意思表示真实,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月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月负担(已预交)。
审判员 ***
二○二二年三月二十三日
代理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