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川0191民初18009号
原告:谢某某,男,1971年10月0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郫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诺瑞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某劳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遂宁市射洪市。
法定代表人:段某某,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雷蒙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成都某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
法定代表人:张某某,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顺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裁定理由:原告谢某某与被告四川某劳务工程有限公司、成都某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08月09日立案。原告谢某某于2025年2月21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谢某某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四川某劳务工程有限公司、成都某建设有限公司起诉系自由处分其诉权的行为,且该行为并不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的合法利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
裁定结果:准许原告谢某某撤诉。
诉讼费负担: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072.5元(原告谢某某已预交6,145元,余款3,072.5元本院予以退还),由原告谢某某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二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