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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中某研究院(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成都某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巫溪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渝0238民初1435号 原告:中某研究院(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 法定代表人:欧某,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中闻(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成都某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中某研究院(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成都某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5月8日立案。原告中某研究院(集团)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中某研究院(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五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