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巫溪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渝0238民初1435号
原告:中某研究院(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
法定代表人:欧某,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中闻(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成都某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中某研究院(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成都某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5月8日立案。原告中某研究院(集团)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中某研究院(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五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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