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川0116民初9090号
原告:刘某某,男,1980年1月1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新津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蓝贵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蓝贵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成都某某建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
法定代表人:梁某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简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简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邓某某,女,1979年1月14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双流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宗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罗某某,男,1978年3月20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双流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宗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赵某某,男,1986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仪陇县。
被告:李某某甲,男,1980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金牛区。
被告:成都某某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
法定代表人:张某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君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成都市某某水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双流区。
法定代表人:宋某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君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李某某乙,男,1972年4月1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金牛区。
第三人:四川某某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锦江区。
法定代表人:李某某丙。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某与被告成都某某建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邓某某、罗某某、赵某某、李某某甲、成都某某有限公司、成都市某某水务有限公司及第三人李某某乙、四川某某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某于2024年7月26日向本院提出了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刘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刘某某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七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李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