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川0191民初4600号
原告:刘某某,男,1985年10月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遂宁市安居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恒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青羊区。
法定代表人:***,职务不详。
被告:某某(福建)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洛江区。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亚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亚杰律师事务所律师。
裁定理由:原告刘某某与被告四川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某某(福建)建筑设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2月1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进行审理。原告刘某某于2025年9月5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某某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四川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某某(福建)建筑设计有限公司的起诉系自由处分其诉权的行为,且该行为并不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的合法利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
裁定结果:准许原告刘某某撤诉。
诉讼费负担:案件受理费525元(原告刘某某已预交8,074元,余款7,549元本院予以退还),由原告刘某某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九月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