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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某;四川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某某(福建)建筑设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川0191民初4600号 原告:刘某某,男,1985年10月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遂宁市安居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恒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青羊区。 法定代表人:***,职务不详。 被告:某某(福建)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洛江区。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亚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亚杰律师事务所律师。 裁定理由:原告刘某某与被告四川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某某(福建)建筑设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2月1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进行审理。原告刘某某于2025年9月5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某某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四川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某某(福建)建筑设计有限公司的起诉系自由处分其诉权的行为,且该行为并不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的合法利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 裁定结果:准许原告刘某某撤诉。 诉讼费负担:案件受理费525元(原告刘某某已预交8,074元,余款7,549元本院予以退还),由原告刘某某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九月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