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陕0116民初5879号
原告:西安一诺永旺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沣东新城斗门东街市场东2排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1105MA6TWW1W47。
法定代理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陕西卓邦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经济技术开发区凤城十路保利梧桐语12幢1单元18层1181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32MA6U8Q5U7P。
法定代表人:***。
被告:陕西卓翼实业集团有限公司,陕西省西安市莲湖区北关正街21号1幢11009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000570667122M。
法定代表人:***。
原告西安一诺永旺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陕西卓邦商贸有限公司、陕西卓翼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原告于2024年3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西安一诺永旺商贸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系对自己诉权的一种处分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西安一诺永旺商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用1987元,原告已经预交,减半收取993.5元,由原告西安一诺永旺商贸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三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