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卓翼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陕西卓翼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与陕西东泰天信置业有限公司票据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4)陕0502民初2810号 原告:陕西卓翼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莲湖区北关正街21号1幢11009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000570667122M。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1983年7月15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未央区,系公司员工。 被告:陕西东泰天信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渭南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崇业大道6号东原玖城阅营销中心3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501MA6Y8P9C64。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1993年7月27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高新区天府大道北段18号附2号,身份证号:51112719********,系公司员工。 原告陕西卓翼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卓翼公司)与被告陕西东泰天信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泰天信公司)票据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5月17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卓翼公司法定代表人***未到庭,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东泰天信公司法定代表人***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均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卓翼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票据金额30万元并按照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市场报价利率支付利息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现从2023年7月16日暂计至2024年3月18日利息为7102.5元,合计307102.5元。2.本案诉讼费等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23年1月16日,原告从被告处收到电子商业承兑汇票2张,票据号码分别为210579700022820230116455617163、210579700022820230116455666070,票据金额分别为100000元、200000元,出票人、承兑人均为被告,出票日期均为2023年1月16日,到期日均为2023年7月16日,承兑人于2023年1月16日承兑,到期无条件付款。票据到期后,原告提示付款被拒付,后通过票据交易系统进行了追索,现票据状态为拒付追索待清偿。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现诉至贵院,请求贵院依法查明 案件事实,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东泰天信公司未答辩,亦未提供证据。 原告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经本院审查,原告提供的证据均符合法律规定,故对原告提供的证据的证明力均予以确认。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2021年1月8日,原告卓翼公司与被告东泰天信公司签署《西安东原渭南玖城阅项目二批次(9#、14#、15#、16#、17#楼)外墙保温涂料工程施工合同》,双方约定东泰天信公司作为发包人与卓翼公司作为承包人就渭南玖城阅项目二批次外墙保温涂料(9#、14#、15#、16#、17#楼)工程进行相关劳务合作。合作工期约为220天。该合同暂定总价为10335057.76元,其中17#为固定单价、暂定总价形式,其余楼栋(9#、14#、15#、16#楼)均为图纸总价包干。 2023年1月16日,东泰天信公司向卓翼公司出具电子商业承兑汇票两张,票据号码分别为210579700022820230116455617163、210579700022820230116455666070,票据金额分别为10万元和20万元,该两张汇票出票人均为东泰天信公司,收票人均为卓翼公司,出票日期为2023年1月16日,到期日为2023年7月16日,该汇票为可转让汇票,出票人承诺到期无条件付款。但该汇票到期后卓翼公司提示付款被拒付,三张票据状态处于“拒付追索待清偿”。 本院认为,出票人签发汇票后,即承担保证该汇票承兑和付款的责任。出票人在汇票得不到承兑或者付款时,应当向持票人清偿被拒绝付款的汇票金额及汇票金额自到期日或者提示付款日起至清偿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利率计算的利息等费用。本案中,原告所提供证据能够证明其系涉案票据的合法持票人,在其汇票得不到承兑或者付款时,被告东泰天信公司作为出票人应当承担付款责任。原告行使追索权主张被告支付其汇票金额30万元及相应利息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二十六条、第六十一条、第七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陕西东泰天信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陕西卓翼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支付汇票金额30万元及利息(以30万元为基数,自2023年7月16日起,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至款项清偿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907元,减半收取2953.5元,由被告陕西东泰天信置业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案裁判文书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判决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判决,逾期未履行或未全部履行到位的,应及时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并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须的消费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进入执行程序后,人民法院可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六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严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