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陕0502财保41号
申请人:陕西卓翼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莲湖区北关正街21号1幢11009室。
法定代表人:***,系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圣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渭南市宝能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渭南市临渭区双王大街宝能华府9号楼102室。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陕西卓翼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于2024年6月26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渭南市宝能置业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3924154.24元。申请人陕西卓翼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提供相关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陕西卓翼实业集团有限公司的诉前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渭南市宝能置业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号6105********、账号6105********、账号80604130********的银行存款3924154.24元。
保全费5000元,由申请人陕西卓翼实业集团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六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