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陕0502民初4069号之二
原告:陕西卓翼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莲湖区北关正街21号1幢11009室。
法定代表人:***件,系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圣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
被告:渭南市宝能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渭南市临渭区双王大街宝能华府9号楼102室。
法定代表人:***,系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该公司员工。
原告陕西卓翼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渭南市宝能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明确被告已支付其工程款,故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陕西卓翼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案件保全费5000元,由陕西卓翼实业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七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