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阎良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陕0114民初294号
原告:陕西卓翼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被告:西安弘阳锦业置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陕西卓翼实业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西安弘阳锦业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1月21日立案。原告陕西卓翼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于2025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陕西卓翼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0740元,减半收取10370元由原告陕西卓翼实业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四月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