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东晖耀建设有限公司

湖南东晖耀建设有限公司与湖南圣威思赤岭酒店管理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湘0112民初6193号 原告:湖南东晖耀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星沙1区9栋57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同才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同才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南圣威思赤岭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天心区赤岭路219号旭和大厦106-2号门面。 法定代表人:***。 原告湖南东晖耀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南圣威思赤岭酒店管理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22日立案。因双方已达成庭外和解,原告湖南东晖耀建设有限公司于2019年10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湖南东晖耀建设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系对自身诉讼权益的处置,并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南东晖耀建设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3530元,因撤诉减半收取6765元,由原告湖南东晖耀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月三十日 代理书记员X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