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海诚壹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某有限公司;某北安道全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谭某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石首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6)鄂1081民初362号 原告:湖北安道全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为湖北省石首市笔架山办事处徐家铺社区锦霞小区108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中海诚壹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为江西省南昌市南昌县富山乡富山街325号3-107。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86年12月8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石首市高基庙镇俞家铺村五组004号。 原告湖北安道全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中海诚壹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6年1月21日立案。2026年4月17日,原告湖北安道全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被申请人已清偿所有债务”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中海诚壹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湖北安道全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中海诚壹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起诉,系当事人对自身诉讼权利的处分,本院对该申请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北安道全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中海诚壹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原告湖北安道全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已预缴),由原告湖北安道全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六年四月二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