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绿色都建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江苏绿色都建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与盛德世纪置业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廊坊市安次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冀1002民初2499号 原告:江苏绿色都建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鼓楼区东宝路9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06672046351E。 法定代表人***。 被告:盛德世纪置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廊坊市安次区永华道137号盛德花园综合楼3-4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10007216645872。 法定代表人***。 关于江苏绿色都建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与盛德世纪置业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2月6日立案。原告江苏绿色都建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于2017年12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江苏绿色都建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183元,由原告江苏绿色都建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负担1183元。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