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绿色都建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江苏绿色都建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与宝胜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宝应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苏1023民初690号 原告:江苏绿色都建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当代国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宝胜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苏绿色都建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与被告宝胜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18日立案。原告江苏绿色都建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于2018年3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江苏绿色都建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宝胜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江苏绿色都建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三月二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