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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桂民申4467号
申请人(一审原告、反诉被告、二审上诉人):江苏绿色都
建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鼓楼区东宝路99
号。
法定代表人:尤立,该公司董事长。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反诉原告、二审被上诉人):***
业清凉小镇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百色市乐业县同乐
镇央林村火卖屯村部二楼。
法定代表人:张仕玉,该公司总经理。
原审第三人:陈诚,男,1985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
住南京市雨花台区。
再审申请人江苏绿色都建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因与被
申请人***业清凉小镇旅游开发有限公司,原审第三人陈诚委
托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百色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桂10民终2080号民事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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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
案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江苏绿色都建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的再审申
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
项规定的再审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
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判长 兰丹丹
审判员 覃 龙
审判员 黄少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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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八日
书记员 黄子珍
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桂民申4467号
申请人(一审原告、反诉被告、二审上诉人):江苏绿色都
建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鼓楼区东宝路99
号。
法定代表人:尤立,该公司董事长。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反诉原告、二审被上诉人):***
业清凉小镇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百色市乐业县同乐
镇央林村火卖屯村部二楼。
法定代表人:张仕玉,该公司总经理。
原审第三人:陈诚,男,1985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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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南京市雨花台区。
再审申请人江苏绿色都建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因与
被
申请人***业清凉小镇旅游开发有限公司,原审第三人陈诚委
托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百色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桂10民
终208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
本案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江苏绿色都建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的再审申
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
项规定的再审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
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判长兰丹丹
审判员覃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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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员黄少迪
二O二一年十一月日
书记员黄子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