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绿色都建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江苏金圃农业规划设计咨询有限公司与江苏绿色都建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南京江北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192民初1206号之一

原告:江苏金圃农业规划设计咨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18084184029W,住所地南京市高淳区漆桥镇茅山村胡家坝**。

法定代表人:周达彪,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骏,江苏天茂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绿色都建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06672046351E,住,住所地南京市鼓楼区东宝路**/div>

法定代表人:尤立,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静,上海段和段(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江苏金圃农业规划设计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圃农业公司)与被告江苏绿色都建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绿色都建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于2020年5月1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6月29日作出(2020)苏01民辖120号批复,指定本案由本院审理。本院于2020年7月2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后转为普通程序,并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由审判员独任审理。

原告金圃农业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设计费149189元及相应的利息;2.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事实与理由:2017年9月,原、被告双方签订《建设工程技术合作协议》,由原告承担陡岗新市镇现代农业科普展示馆—农业展示及景观工程设计工作。原告按约履行了全部合同义务后,被告仅支付原告设计费35811元,尚欠原告设计费149189元未付。

绿色都建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本案案由为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不应适用不动产专属管辖原则。原、被告签订的《建设工程技术合作协议》明确约定,如双方发生纠纷应及时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向甲方即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合同签订时被告的所在地为南京市雨花区软件大道109号雨花客厅一号楼4楼,故请求将案件移送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八条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案涉纠纷系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不应适用上述关于不动产专属管辖的规定,应按照合同纠纷确定管辖。合同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双方签订的案涉合同约定,如双方发生纠纷应及时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向甲方即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该约定不违反有关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合法有效。合同签订时被告的所在地为南京市雨花区软件大道109号雨花客厅一号楼4楼,故绿色都建公司提出的管辖权异议请求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江苏绿色都建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审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潘振飞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九日

书记员姜苏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