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结案通知书
(2018)津0104执1764号
申请执行人:***,女,1958年5月出生,汉族,住天津市南开区。
委托代理人:***(申请执行人之夫),男,1959年10月出生,汉族,住天津市南开区。
被执行人:***,男,1973年6月出生,汉族,住天津市和平区。
被执行人:天津市电力科技发展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和平区哈尔滨道**。
法定代表人:***。
***与***、天津市电力科技发展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作出的(2012)南民重字第0032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内容,经本院强制执行已全部执行完毕,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1)项的规定,本院(2018)津0104执1764号执行案件执行结案。
特此通知
(本页无正文)
执行员***
二〇一八年六月二十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
108条,执行结案的方式为:
(1)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
(2)裁定终结执行;
(3)裁定不予执行;
(4)当事人之间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