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长沙丁字建筑(集团)有限公司

南县铜锣湾广场投资有限公司与湖南长沙丁字建筑(集团)有限公司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湘09民终17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南县铜锣湾广场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益阳市南县南洲镇火箭社区九都山北路188号铜锣湾1号营销中心206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瀛启启邦显辉(岳阳)联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湖南长沙丁字建筑(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望城区丁字湾街道丁字湾社区代家湾168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跃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南县铜锣湾广场投资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湖南长沙丁字建筑(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南县人民法院(2023)湘0921民初217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独任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南县铜锣湾广场投资有限公司以双方协商一致并达成调解方案为由,于2024年4月1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书,自愿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南县铜锣湾广场投资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南县铜锣湾广场投资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12117元,减半收取6058.5元,由上诉人南县铜锣湾广场投资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四月二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