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商洛市商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陕1002民初4751号
原告:商洛市商州区鹤仝公共交通设施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商洛市商州区。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1990年1月11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商洛市商州区。
被告:陕西煜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商洛市商州区。
原告商洛市商州区鹤仝公共交通设施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陕西煜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12月1日受理后。原告商洛市商州区鹤仝公共交通设施管理有限公司因被告陕西煜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已足额缴纳停车费,于2025年12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商洛市商州区鹤仝公共交通设施管理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商洛市商州区鹤仝公共交通设施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商洛市商州区鹤仝公共交通设施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十二月四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