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苏0505民初1676号
原告:上海泽坤电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锦秋路**G231。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合信事务所律师。
被告:苏州市纵横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高新区滨河路**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苏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苏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上海泽坤电梯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苏州市纵横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2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发现被告的下落无法查找,无法以直接、邮寄等方式送达,需要以公告方式送达应诉材料,故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