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泽坤电梯工程有限公司

上海泽坤电梯工程有限公司与苏州市纵横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修理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案件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沪0113民初10739号 原告(反诉被告):上海泽坤电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锦秋路**G231。 法定代表人:***。 被告(反诉原告):苏州市纵横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高新区滨河路** 法定代表人:***。 原告(反诉被告)上海泽坤电梯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反诉原告)苏州市纵横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修理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过程中,发现案情复杂,不宜继续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长***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