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泽坤电梯工程有限公司

上海泽坤电梯工程有限公司与苏州市纵横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修理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案件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沪0113民初10739号之一
申请人:上海泽坤电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锦秋路**G231。
法定代表人:陆鹏。
被申请人:苏州市纵横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高新区滨河路**
法定代表人:应辉杰。
申请人上海泽坤电梯工程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苏州市纵横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修理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上海泽坤电梯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了证据保全的申请,请求查封位于江苏省苏州市高新区XX路XX号地下车库仓库内申请人上海泽坤电梯工程有限公司为被申请人苏州市纵横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进行电梯修理时更换下的部分零部件。申请人上海泽坤电梯工程有限公司为本次保全提供现金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三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或扣押位于江苏省苏州市高新区XX路XX号地下车库仓库内的电梯零部件。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谭映红
审 判 员  季雅燕
人民陪审员  徐少卿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九日
法官 助理  张 倩
书 记 员  张 倩
附:相关法律条文
无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