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泽坤电梯工程有限公司

上海泽坤电梯工程有限公司与苏州市纵横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苏0505民初1676号之一

本院于2020年3月24日对原告上海泽坤电梯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苏州市纵横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第三人纵横国际电子博览城(苏州)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作出的(2019)苏0505民初1676号民事判决书中,存在笔误,应予补正。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2019)苏0505民初6982号民事判决书中第十五页“案件受理费12296元,鉴定费600元,合计17296元,由被告负担8607元,由原告负担8689元。”,补正为“案件受理费12296元,鉴定费5000元,合计17296元,由被告负担8607元,由原告负担8689元。”

审 判 长  张伟明

人民陪审员  赵艺青

人民陪审员  季秋明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邵 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