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闽0582民初6245号
原告:泉州速达电梯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820774176567,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晋江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1992年3月1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晋江市,系该公司行政人员。
被告:***,男,1982年9月16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南县,现住福建省晋江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泉州速达电梯有限公司与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泉州速达电梯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26日以双方拟庭外解决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泉州速达电梯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泉州速达电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9元,因撤诉而减半收取79.5元,由原告泉州速达电梯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